一、政治理论类
1.十九大的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十九大确定的“两步走”目标:第一个阶段,从二0二O年到二O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O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3.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4.中国梦: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5.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6.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8.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10.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11.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12.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13.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4.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15.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16.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17.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8.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9.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0.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梦的实施手段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
21.四个看齐: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向党的各项决策部署看齐。
22.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提出的“四个切实”: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做好民生工作、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23.“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24.党员“四个合格”:政治合格、品德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25.党员“四自能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26.四个伟大: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7.四大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28.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29.“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0.领导干部“五个过硬”: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31.五大文明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32.好干部“五条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3.七大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城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34.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35.八个明确: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36.十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四是坚持新发展理念。
五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六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七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八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九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十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十一是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十二是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十三是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二、党章党规类
37.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8.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39.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4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2.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次建筑中不适应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4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44.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45.党的建设必须实现五项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
46.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4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48.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49.党支部的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50.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5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2.党支部的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53.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54.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55.支部主题党日: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56.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 次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57.谈心谈话: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58.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59.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60.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有正式党员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61.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 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62.党支部换届: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63.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64.临时党支部的职责: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65.党员培训时长:《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66.党员党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67.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68.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69.给予党员除名处置的几种情形: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是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是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70.党组的设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党组成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71.党组成员职责: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72.党组决策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73.召开党组会议: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74.党组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75.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76.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77.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78.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79.党组织的设置:正式党员人数3 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80.党费交纳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81.党内政治生活四性: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82.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
83.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
84.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85.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86.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反对“四个主义”: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三、党纪国法类
87.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88.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89.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
9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92.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93.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94.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9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9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98.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101.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02.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0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0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06.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8.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0.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2.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3.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4.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6.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117.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8.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9.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0.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1.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2.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3.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4.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5.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127.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9.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5.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37.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3.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6.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8.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9.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150.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1.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4.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156.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159.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161.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62.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163.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164.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165.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166.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167.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68.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69.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170.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171.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72.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173.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74.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疫情防控类
175.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76.冠状病毒是一大类病毒,患者表现为从普通感冒到重症肺部感染等不同临床症状。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命名为COVID-19 。
177.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78.四个集中:集中患者、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179.四类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180.五个不漏:排查不漏一人、隔离不漏一人、监测不漏一人、救治不漏一人、管控不漏一人。
181.两提高两降低: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
182.织密织牢五张网:织牢“横到边、纵到底”的防控责任网、基层社区网、入口道口防控网、医疗救护网、物资保障网。
183.抗击疫情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
18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防控新冠肺炎斗争有两条战线:一条是疫情防控第一线,另一条就是科研和物资生产,两条战线要相互配合、并肩作战。
185.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具体着实,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我们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根本遵循。
186.2020年2月23日,习近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推动医防结合,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意识、成灾之前。
187.2020 年我国爱国卫生月的主题:防疫有我,爱卫同行。
188.2020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五、精准扶贫类
189.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190.三上墙:贫困户档案包(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复印件)、扶贫宣传画(带有扶贫政策)、明白卡(收入、家庭信息等)。
191.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住房安全有保障、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
192.精准扶贫“四个清”要求:底数清、责任清、办法清、工作要求清。
193.五个一批:扶持生产就业些批、危房翻建一批、医疗救助一批、实施教育一批,低保兜底一批。
194.五在村:责任在村落实、组织在村建强、干部在村成长、资源在村整合、成效在村检验。
195.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196.2020年总体目标:在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197.“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
198.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要做好6方面工作:攻坚克难完成任务;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多措并举巩固成果;保持脱贫攻坚政策稳定;严格考核开展普查;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